TO/RTO、CO/RCO 等催化燃燒設備進行煙氣含氧量折算,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。
1)為保證廢氣燃燒充分需要補充空氣的,應將實測濃度折算為基準含氧量3% 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,以此作為達標判定依據。
2)若廢氣含氧量可滿足自身燃燒、氧化反應需要,不需額外補充空氣(不包括燃燒器需要補充的助燃空氣,以及RTO/RCO 的吹掃風),則以實測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,但需要保證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得高于裝置進口廢氣含氧量。同時,RTO、CO/RCO 需滿足《蓄熱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》(HJ 1093—2020)、《催化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》(HJ 2027—2013)等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中關于設備運行的相關規定,如燃燒溫度、停留時間、空速等。
廢氣進入燃燒裝置的廢氣含氧量滿足自身燃燒、氧化反應需要,不需額外補充空氣的情形,通常包括以下幾種:
①車間、工位、設備等通風作業產生的廢氣,廢氣中含氧量21%
②因安全考慮,當進入燃燒裝置的有機物濃度高于其爆炸極限下限的25% 時,應兌入適量空氣使其濃度降低爆炸極限下限的25% 以下,但應注意不要過量稀釋,否則增加后續燃燒裝置的能耗和治理難度;
③因工藝需要,一些高溫廢氣需要采取混風方式冷卻降溫,一些強腐蝕性廢氣需要采取混風方式降低腐蝕性,應注意不要過量混風,否則增加后續燃燒裝置的能耗和治理難度。
微信掃一掃
手機官網